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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伴唱机中有关著作财产权利用之相关问题(2)
www.110.com 2010-07-10 14:35

  贰,关於电脑伴唱机「经销商」:

  问:经销商贩售电脑伴唱机,应注意那些可能侵害著作权之行为态样

  答:电脑伴唱机经销业者,由於产品本身因科技之进步,一台电脑伴唱机往往灌录上千首以上歌曲,经销商实际上常常限於人力,经费,成本等因素而无法确实了解制造商灌录之音乐作品是否取得合法授权,此时经销商应该向制造商索取合法授权保证以保障自身之权益.而经销商在贩售电脑伴唱机时,往往容易涉及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者,包括音乐著作的「公开演出」,视听著作的「公开上映」,散布权以及是否「明知为侵害著作权之物而以移转所有权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之为侵害著作财产权之物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所以也应该尽量去了解伴唱机内销售行为中应避免发生有关未经授权「公开演出音乐著作」,「公开上映视听著作」之情形,或者在明知伴唱机内所录制歌曲尚未经著作财产权人授权利用的情形下发生散布,陈列,持有之行为.

  问:伴唱机之经销商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答:以经销商而言,由於现行市场上之电脑伴唱机中常灌录上千首伴唱歌曲,经销商常常因为时间及能力而无法自行判断其中是否有侵权之歌曲,所以经销商在贩卖伴唱机时,若发生无法自行确认所有歌曲都已经过合法授权时,则最好於贩卖前能先取得制造商之「保证书」,以保证该伴唱机所灌录之歌曲全部已获得合法之授权.而此处所称之「保证书」是一种证明经销商并无「故意」的证据方法之一,经销商可以透过任何方式,包括书面证明,第三人保证,制造商之产品说明书,著作财产权相关团体之保证等类似能够「证明经销商并无故意侵害著作权之方法」以保障自身之权益.当然,经销商在向制造商取得产品所灌录音乐著作均合法取得授权之证明时,如果制造商不愿作此类保证,经销业者应考虑是否销售该品牌之产品,切勿因贪图利益而发生侵害著作权之情事.

  参, 关於电脑伴唱机之「点唱行为」

  问:营业场所业主,摆置投币式电脑伴唱机,供不特定之客户投币点唱,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业主不论系以租赁或购买方式摆置投币式电脑伴唱机使用,均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业主所摆置伴唱机究为家用或营业用,如为家用,则不论任何情形之下,均不应对外提供点唱.

  二,营业用之机型,所含作品之授权范围常常涉及是否侵害著作权相关法令之情形,所以业主宜先行确认是否均属合法授权之伴唱歌曲.因为供客户点唱,会涉及音乐著作之「公开演出」及视听著作之「公开上映」,如果机器本身内含作品之授权经厂商保证已经包含公开演出权及公开上映权等相关权利在内,则业主之提供使用,实务上已有判决认为无主观之犯意,而不构成刑事责任.如果厂商无上述保证,应事先取得音乐著作或视听著作著作财产权人之授权或同意才可以提供公众使用.

  问:营业场所业主,应如何取得「音乐著作公开演出权」或「视听著作之公开上映权」之授权

  答:如果伴唱机制造商未能替利用人取得音乐著作之公开演出权或视听著作之公开上映权,业主应自行向著作财产权人取得授权才可利用.当然,因为科技之发达,所含音乐著作作品量大,无法逐一确认 著作财产权人,

  惟业主可透过著作权仲介团体查询并取得大部分歌曲之授权,对於未加入著作权仲介团体之权利人则必须个别取得授权,对於无法取得授权之作品,为避免侵害著作权之虞,则应尽量避免使 用,如果伴唱机储存之歌曲无法清除,并应对点唱者说明该等歌曲尚未经授权利用,请勿点选等警示用语.

  问:营业场所中若利用「家庭用伴唱机」供顾客点播演唱之行为,有无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

  答:按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公开演出其音乐著作之权利.而所谓公开演出,系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弹奏乐器或其他方法向现场之公众传达著作之内容.以扩音器或其他器材,将原播送之声音或影像向公众传达者,亦属之.又著作财产权人得授权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权利用之地域,时间,内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项,依当事人之约定;其约定不明之部分,推定为未授权.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同法第三条第九款及第三十七条均有规定.而所称家庭用电脑伴唱机,仅得於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数人等场所(请参考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始得利用.故营业场所业主若将其家庭用伴唱机挪於营业使用,将构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之可能. 现行市场上常发生经销商所宣称的营业用伴唱机竟然只是高价卖出的家庭用伴唱机,此时依前面说明可知,购买人在营业场所利用家庭用伴唱机之行为是可能涉及未经授权而利用他人音乐著作进行公开演出之情形,此种情形是有可能必须负担刑事,及民事责任,但是依照法院以往在某件个案判决中指出,以高於一般家庭用伴唱机之价格高价向他人购买之伴唱机,主观上并无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之故意,故购买人可以主张「非故意」而无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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