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民事权利。自然人、法人,在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时,即从公民出生、法人成立时起,甚至其死亡或消灭,自始至终享有人身权。在这一点上,人身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形成鲜明的对照。财产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都不是公民生来就享有的民事权利,也不是法人成立就享有的民事权利,而是在其享有民事权利力以后,依据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取得这些权利。继承权是具有身份关系内容的财产权,但其区分继承期待权和继承既得权,而前者主要的是身份权的体现,真正变为既得权,即实现继承权,则须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因而基本上也是公民出生后取得的民事权利。因此,人身权的固有性,首先表现为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存在的同期性。
人身权的固有性,还表现在民事主体的地意识性。这就是说,人身权的存在,与享有身权的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无论民事主体个人是否意识到自己的人身权的存在,人身权都是客观存在的。这一点,尤其在自然人身上体现得最为明显。无论公民在智力、身份、地位、年龄、种族、完教信仰等方面有何差异,无论公民是否参与何种法律关系,法律都承认其平等的人身权,都依平等的地位确认其进入社会的资格。即使民事主体不知道自己享有某种人身权,但这种权利一经被侵害,法律都予以同样的保护。
人身权的固有性还表明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任何民事主体不能让与他人,尤其是分民。“任何人不得全部或部分地放弃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任何人不得让与其自由。”[1]放弃或者让与人身权,就是放弃或让与其人格,因而是决不允许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某些情况下,公民、法人可以转让其体体人身权中的某一部分内容,但其权利本身不能转让。如公民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肖像的使用权部分地转让他人。只有法人的名称例外,可以部分转让其使用权,也可以将名称权全部转让。
(2)人身仅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客体,是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利益。在这一点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泾渭分明。无论是财产所有权、他物权、还是债权、知识产权、继取权,无一不以直接的财产利益为客体。人身权恰恰相反,仅以民事主体自身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客体。
称人身权是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是否正确,事实上,在诸种人身权中,只有个别的权利可以说没有财产内容或财产利益,如、、等,在有些具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中,不仅有财产内容,而且有的还具有明显的财产利益。例如,肖像权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是人之所以作为人而存在的公民人格利益。但是,这种人格权与名誉权不同,其所具有的财产利益是该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种财产利益来源于肖像的视觉艺术品的美学价值,而这种美学价值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恰恰可以转化为财产上的利益。但是,这种财产利益不是直接的,而是消像权精神利益转化、派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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