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侵害人身权 > 人身权损害赔偿 >
最高检详解人身权83.66元日赔偿标准出台过程(2)
www.110.com 2010-07-10 15:31

违法办案人员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为什么要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办案人员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这位负责人指出,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办案人员是代表国家执行公务,是国家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二是个人财力有限,由他们赔偿,受害人可能难以及时有效获得赔偿。

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非办案人员可以违法而不承担相关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以及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办案人员,国家要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标准逐年递增

这位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标准也将逐年递增。

这位负责人说,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生效,当时的赔偿标准是17.76元,2007年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标准为83.66元,比2006年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标准增加了10.36元,大约是1995年标准的5倍。

国家赔偿金不需缴税

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侵犯人身自由权国家赔偿标准提高为每日83.66元

2007年我国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金将有所增加,达到每日83.66元,比上年增加10.36元。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已下发《关于转发200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83.66元日平均工资,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