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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7)
www.110.com 2010-07-10 10:45


5、因活动致人损害的侵权类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观点认为该情形为物件致人损害)本司法解释第六条关于违反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规定,也属此种类型。对活动致人损害,通常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因其实质是不作为行为致人损害。但也有主张将公共场所的建筑、安装、修缮活动致人损害的责任严格化的趋势。
6、在实践中,权利人在主体权利中往往遗漏夫妻一方为家庭利益而导致他人损害时,仅列夫或妻。这样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漏列的。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这种情况下,一旦仅列夫或妻,在执行中就给夫或妻留下逃避执行的漏洞,笔者顺便提醒权利人一下,以便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注      释
①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第124~125页。
②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
          第363~364页
③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
          第306页
④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
          第464页
⑤张新宝:《法路心语》,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81页。
⑥《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
   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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