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策
对司法者而言,面对难以查清的事实,法院仍然有义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和法律争执,不能拒绝裁判。那么,作出怎样的判决才算是公正的判决,这是很费审判者苦心的。为了审理好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切实解决法官认证难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举证指导。对起诉到法院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立案人员要加强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除向当事人发放举证须知和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特别要对关键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等如何依法收集进行指导,有证人的告之当事人必须提供证人或者知情人姓名、住址等;同时,要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告之当事人不举证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尽可能地举证,为案件的审理和法官质证打下基础。
(二)加强调查取证。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是采取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只是偏重程度不同而已。我国目前实行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葡萄牙一著名学者说过“诉讼模式无优劣,但要适合具体情况”,笔者认为,诉讼模式不是绝对的,我们绝不能走极端,而应当因案而异,具体分析特别是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如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于这类案件举证难,为了尽可能减轻法官认证难,使裁判更加公正,应加大法院调查取证的力度,只要法官认为有必要依职权调查取证,无须当事人申请就可调查取证。这样做能够使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相互矛盾、且证据份量不相上下的证据材料进行分辨,明断是非。而且我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为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提高法官认证能力。在中东地区广泛流传有关内史路丁的一个故事,这个故事说他在充当地方法官首次听审案件面临的困惑:原告的控告是那么的有说服力,以至于内史路丁大声说:“我相信你是对的”。书记员请求他克制自己,因为还没有听审被告方。内史路丁于是听了被告的辩解,但他再次被弄得晕头转向,大声说:“我想信你是对的”。书记员无法允许这样,说道:“阁下,他们双方不能都是对的”。内史路丁回答书记员:“我相信你是对的”。虽然内史路丁不是职业裁判者,原告或被告的陈述都会使他深信不疑,但是,人身伤害案件中仅有的证据可以证明相互矛盾的“事实”,仍然是我们法官要面对的问题。对法官而言,面对有限的证据,如何证明案件事实,我认为,必须审查证据的三性,坚持综合认证,每一个事实必须有证据加以证明,防止认证简单化、随意性。为了裁判的公正和实现社会正义,法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法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敏捷的思维能力,还要掌握心理学知识,以及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认证的能力,不断提高自己的认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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