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文 号:湘价费〔2007〕122号
发布日期:2007-10-9
执行日期:2007-10-9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试行标准的批复》(湘价费[2003]43号)的试行情况,参照外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经研究,现就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核定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为:省级医疗事故鉴定每例3200元,市(州)级医疗事故鉴定每例2200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的执收单位为省、市(州)两级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对第一次鉴定结果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鉴定费按上述标准执行,但经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参加鉴定的人员及其专业类别和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或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因自身其它原因,需要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
二、两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必须按规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否则,按规定承担鉴定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退回所缴的全部鉴定费,物价、财政部门应按乱收费查处。
三、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一方支付。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后,申请人提出停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学会尚未召开专家鉴定会的,按70%退还鉴定费;己召开专家鉴定会的,鉴定费不予退还。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平均分担鉴定费。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其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各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十月九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相关文章
-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专利局关于印发《湖南
-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残疾人就业
-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卡及
-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医疗事故技术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医疗事故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
-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 ·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
- ·卫生部关于对湖南省临武县卫生局《关于医疗事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
-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劳动合
-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仲裁委员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航海类专业培养费
-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水路运输管
-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