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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赔”外延不清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存缺陷
www.110.com 2010-07-10 09:58

昨日,“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成都召开,全国知名法学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以及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外地法院代表,就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标准等热点问题展开了讨论。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克刚介绍,2003至2004年间,四川省40所二级以上医院中有33所医院发生过患者对医疗结果不满意、纠集多人在医院内围攻医务人员的事件,其中22所医院发生了蓄意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53起,有4所医院16名医务人员受伤或致残。

  焦点一:医疗鉴定

  患者代表:“医医相护”影响医疗鉴定

  针对医疗纠纷的鉴定,患者代表提出,医疗纠纷的鉴定是带有行政色彩的独家鉴定,鉴定成员一般都是各大医院的专家,这些专家与纠纷医院往往都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医医相护”不可避免;另外,由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对鉴定活动的监督,这种监督流于形式。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二者不能替代,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可以避免近亲鉴定,有利双方当事人信服。

  医院方代表:医院方承担鉴定费用不公平

  医院方代表认为,当前,将医院方申请鉴定看成是医院方举证责任,这种认识是不对的,不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都由医院方承担鉴定费用也是不公平的,目前,全由医院方承担鉴定费,已造成患者滥用诉权,既浪费司法资源,也浪费短缺的医疗资源。

  法官代表: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

  法官代表认为,在医疗纠纷案件审判中,医疗事故鉴定按规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就过错和因果关系由医院方负责举证,医患双方都不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委托鉴定。

  焦点二:医学举证

  法官代表:医疗机构需证明自己无过错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有关问题,部分法官认为,医疗机构只有在同时具备过错和因果关系这两个条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只要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无过错,或者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免除其应当负担的另一项举证义务。

  患方代表:患者随时可查阅和复印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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