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毁灭、隐匿证据。毁灭、隐匿证据是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没
有的、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毁灭、藏匿,从而使案件事实出现真伪不明。在审判实践中,
对虽依法应将举证责任加于某一方当事凡但对方当事人有故意毁灭或隐匿证据的行为
时,应以该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及真实义务为由,令其承担举证责任。
诚信原则等于承认法官的创造性司法活动,允许法官在法无明文时依据公平的要求
进行裁判。因为,立法机关考虑到法律不能包容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不得不把补充和
发展法律的部分权力授予司法春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
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和能动性。
(2)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
在法律制度中,诉讼程序有其独立的价值。它既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也可以使当事
人心理上接受和承认判决结果的正当性。作为诉讼制度之一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也应当
力求达到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
程序公正首先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负担的举证责任大致平衡。双方当
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是程序正义的一项基本要求,而要做到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就必然要
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均衡的,就是要否定把举证责任全部置于当事人
一方的作法。当然,我们主张当事人双方分担的举证责任要平衡,并不是说当事人双方
承担的举证责任要一一对应,绝对平等。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略多于被
告似乎具有某种必然性,任何寻求法律救济的当事人都必须向法庭证明诉讼请求所依据
的基本事实,且原、被告在负担举证责任问题上的“时间差”决定了被告的举证责任总
是后于原告发生。
程序公正的另一个要求是将举证责任尽可能地置于有条件、有能力举证的一方。诉
讼实践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明条件、证明能力往往是不等的,占有或
接近证据材料的能力和条件是不同的。此时,只有将举证责任置于有条件的一方当事人
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
(3)实现实体公正的原则
实体公正是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也是民事诉讼举证活动所追求的理想境界,而实
体公正的前提和保证是程序公正,美国著名法官弗兰克法特认为,司法不仅在实质上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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