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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1)(3)
www.110.com 2010-07-31 15:38

  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

  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 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

  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

  个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 税务

  第三十二条 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

  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

  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 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

  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 保险

  第三十五条 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

  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

  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

  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

  结付。

  第十四章 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 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

  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

  定办理。

  第十五章 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 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

  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

  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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