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赃物罪
赃物罪,是指对财产犯罪所取得的财产予以收受、转移、寄藏、故意买卖的犯罪。以往赃物罪被视为一种事后共犯,从而被当作本犯的共犯处理,但如今理论界中通常认为,赃物罪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它与其他财产罪不同,其成立往往以他人犯有财产罪为先决条件。
至于赃物罪是否也属于财产罪,各国立法则持不同的态度。大部分国家的刑法是将赃物罪纳入财产罪之范畴的。比如:法国1994年刑法典便在其第三卷第二编其他侵犯财产罪中以专章规定窝藏赃物罪及类似或相近似的犯罪。而意大利、瑞士、印度等国的刑法亦采取这一立法方式。但也有少数国家刑法并没有将赃物罪视为财产罪。比如:俄罗斯联邦1996年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购买或销售明知是犯罪赃物的财产罪便被纳入经济活动领域的犯罪之范畴。我国1997年刑法对于赃物罪采取的是上述第二种立法方式,其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被纳入之的范畴。
事实上,对于赃物罪的不同归类,涉及到如何理解赃物罪的本质这一颇有争议的问题。概而言之,刑法理论中就此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追及权说,认为赃物罪为使被害人对其财物的追及回复发生困难或不能的犯罪。赃物罪实际亦间接侵害他人财产,因而具有财产犯罪的性质。刑法上制裁赃物罪的目的便在于防止赃物的移转,以保护被害人的返还请求权。这是日本判例所采取的学说,基本也为理论上的通说。二是维持违法状态说,认为赃物罪的本质在于使依犯罪而成立的违法状态得以存续维持。赃物罪之本犯不限于财产罪,只要侵害他人的财产权者即可。根据这一学说,赃物的范围不限于财产犯罪所取得的财物,非法狩猎所得到的鸟兽、贿赂犯罪中的财物,以及其他在民法上没有追及权的物,都可以被认定为赃物。赃物罪的成立与否,与是否具有私法上的返还请求权无涉。依不法原因给付之物,亦可成立赃物罪。此乃德国的通说,在日本也有部分学者支持。
此外,刑法理论中还存在有利益关联说、事后共犯说等诸多学说。利益关联说认为,赃物罪的本质在于追求和享受本犯的不法利益。事后共犯说则认为,赃物罪的本质是帮助本犯利用赃物的犯罪。这两种学说由于其显见的缺陷,现已为理论界所摈弃。
而各国刑法对赃物罪所采取的不同态度,正是与上述不同的观点相适应的。持追及权说的国家,便会基于赃物罪所具有的财产犯罪性质,而将其归入财产罪之范畴;持维持违法状态说的国家,一般则会基于赃物内涵的宽泛性,而认为赃物罪不是严格的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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