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法律没有对拘役问题作出规
www.110.com 2010-07-13 12:06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8月3日院办字第50号请示函已收阅,我院同意你院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是否适用“”这一刑罚所提出的意见。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判处拘役问题的请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对有些罪行不大,决定不予,但必须给予刑事处分的犯罪分子,能否判处拘役?
从我省过去的经验教训看,我们认为使用拘役是弊多利少。有些法院前几年把一些人民内部有一般错误、不够逮捕的人,任意判处拘役,扩大了打击面,伤害了不少好人,既不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也无助于对被处罚人的教育改造。因此,我们意见不宜再使用拘役这一刑罚。有些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决免于刑事处分;如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判处或其它适当办法予以处理。
以上意见妥否,请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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