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www.110.com 2010-07-13 12: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5)新法办字第59号请示已收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犯纪律,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宣告后,仍留机关工作,其职务和工资待遇的问题,应按内务部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办理。

  此复

  附: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答(节录)

  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犯纪律,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或者,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其职务自然撤销,不需要再办理纪律处分手续,是指不办理何种纪律处分手续?刑满后是否收回分配工作?

  答:职务自然撤销的不需要再办理纪律处分的手续,是指不需要办理任何纪律处分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犯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不留机关继续工作的,刑满后,一般不收回分配工作。

  四、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然留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怎样规定?缓刑表现不好的怎样处理?

  答: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机关继续工作的,应该分配适当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其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正式分配工作,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间犯错误的或缓刑期满表现不好的,不应该再留用,也不必办理开除处分的手续。

  内 务 部

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