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
www.110.com 2010-07-13 12:0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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