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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www.110.com 2010-07-13 12:07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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