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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www.110.com 2010-07-15 11:48

1.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
  2.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3.法释〔1997〕9号
  4.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条文 罪 名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 第1款 分裂国家罪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 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 叛逃罪
  第110条 间谍罪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12条 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 第1款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毒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 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毒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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