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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致使辩护率低 刑事辩护律师面临六难题(2)
www.110.com 2010-07-22 10:48

  上述调查的数据也表明,除非有绝对的把握,律师一般都不积极独立地行使,更倾向于在法庭上获取证据,社科院法学所的建议方案符合实际的做法与需要。在现阶段,解决律师调查取证的关键在于如何落实律师在法庭上的询问权。

  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以及不需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的自行调查取证权,这对于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是,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部分律师坦言,仅有此规定,很多调查行为他们依旧不敢做出。原因有两个:其一,仍然是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顾忌;其二,在实践中,律师常常碰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而新律师法并未规定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因此有律师认为,没有基础和保障的权力无异于“画饼充饥”。

  第三道难题 知情权

  刘海表示,实践中,刑辩律师的另外一项权利往往被忽视:即因缺乏对司法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履行告知义务的明确规定,律师无法及时全面地履行法定职责。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由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基本阶段构成,而律师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拥有的权利存在很大差异。由于三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分别属于不同的机关,同一案件当事人的律师将随案件程序的进展与不同的机关交涉,在不同的机关履行律师职责,因此,律师应当及时知道案件进展状况,否则将不能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责。

  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张青松也认为,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衔接过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司法机关应当向律师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规定,致使律师难以知悉自己目前所拥有的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状况,律师的工作无所适从。

  张青松分析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这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要权利之一。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羁押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为二个月,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有的特殊案件,可以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可以延长二至四个月,甚至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无限期延长。可见,对犯罪嫌疑人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期限规定是明确的,同时也是不确定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机关可以延长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事由,但是没有规定司法机关将法定延长事由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义务,因此,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无从知道羁押期限是否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前面所规定的关于律师可以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实际上是无法行使的。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往往会与委托人产生摩擦,被怀疑工作不力而遭到投诉。

  第四道难题 会见难

  刘海说,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是长期以来困扰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难点,其原因之一就是立法上对律师会见活动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影响律师顺利行使会见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另一个重要立法原因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到场。

  很显然,“批准制”是对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人权的漠视,也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大障碍。为此,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律师不需批准的会见权以及不被监听的权利,是对“侦查阶段会见侦查人员在场制”的否认,也是对律师了解事实的真相更加有利,更利于律师为当事人服务。

  但这些尚需要配套法律的完善。

  第五道难题 泄漏国家秘密罪

  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间,刑事辩护律师被指控构成泄漏国家秘密罪的案件共有两起。

  其中当年为媒体所广泛报道的一起案件是,河南焦作一位律师的经历。

  2000年8月,该律师与助理律师担任一起贪污案的辩护人。在法院复印了该案的卷宗材料后,将案卷材料复印件连同一份起诉书留给犯罪嫌疑人的妻子等人。犯罪嫌疑人家属连夜仔细推敲,寻找有关证人,反复做工作让他们提供了假证言。导致有关证词一翻再翻,使该案两次延期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律师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该知悉的刑事被告人家属,造成追查刑事被告人的家属主动找证人作证,让证人作假证的严重后果,且所泄露卷宗材料之多,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该律师提出上诉。法院终审判决,上述材料既不属于国家重要秘密,也并非国家保密法意义上的国家秘密,且扩散面不大,改判该律师无罪。

  反思这起案件,实际上这和律师的阅卷权利、对案卷的性质的界定以及律师对阅卷后材料的处置权限有关。虽然,法院的判决承认案卷不属于国家重要秘密,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也对律师阅卷权作了进一步肯定性的详细规定,但是刘海建议,如果能够在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甚至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案卷的秘密属性和等级,以及明确哪些案卷律师可以在什么范围内传阅,将是对律师责任的廓清。

  第六道难题 收费与诈骗罪

  在现在律师的生存环境和体制下,当一名刑辩律师面临着如此之多的风险甚至陷阱时,首先作为一个普通人,也要考虑“风险与收益”的比例问题。谁也不会选择“高风险低收益”的案件,“要么不做,要么高风险就要有高收益”。

  但是,一个罪名的出现,让很多律师及时面对高收益时,也开始瞻前顾后甚至退缩了———这就是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广州律师马克东涉嫌诈骗罪一案”。

  同样来自于《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的统计显示,1999年至2002年间,有100多起律师被指控诈骗罪的案件发生。

  刘海密切关注着马克东案件的进展,他说:“不仅是我,全国律师尤其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对马克东案件的结果都在翘首以待。”

  马克东案件让人们反思的另一个问题是,刑事案件中律师的收费标准问题。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的标准因地域差异有所不同,有的地方为了避免同业不正当竞争,只规定了收费的下限;有的地方规定严格的上限;有的地方规定了上限的比例。刑事案件收费标准偏低或者收费标准规定过死的现实,也让很多律师放弃刑事案件的代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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