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人的,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也即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笔者认为指定辩护的时间应前移到阶段,理由如下;
首先,委托辩护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依据《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相比之下,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时间极为短促,最早也得在开庭前10日,刑事诉讼已进入后期。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介入程序上,委托辩护在时间上早于指定辩护,两类辩护规定不平等,显失公平。
其次,指定辩护适用情形有三种:一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二是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三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此可见,设定指定辩护的目的是为那些弱势群体以及可能被处极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更好地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但刑诉法将指定辩护局限在审判阶段,在至多10日的短短时间里,要求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在经济因素的制约下,去调查清楚那些相比之下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的案件事实,这是不现实的。这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辩护律师只是走走过场,而使指定辩护流于形式,显然,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是居中裁判,应不偏不倚,在案件审判前不应作出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判断,不然,会给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公诉人以及社会各界传递这样一个信息,法院未经审理之前便初步认定被告人死刑,致使人民法院有“先入为主”之嫌。这是违反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案件出现可以和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应当与委托辩护相衔接,自审查起诉阶段起,由人民检察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机构派遣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 上一篇: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有哪些
- 下一篇:什么是指定辩护?
相关文章
- ·漫谈法院阶段的刑事指定辩护
- ·接受指定辩护函
- ·如何做好审查起诉阶段的提讯工作
- ·关于审查起诉阶段“会见限制”的理性思考
-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业务探讨
- ·从一起诉前辩护案谈起
- ·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制度评析
- ·刑事辩护,应就起诉书做到有的放矢
- ·指定辩护
- ·刑事侦察阶段刑事辩护技巧
-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分析
- ·在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分析律师在侦查阶段的
- ·人民法院应当为哪几种人指定律师辩护?
- ·刑事指定辩护问题的实证分析
- ·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制度评析
- ·被指定死刑案件的辩护人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
-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为被告指定辩护人
- ·法院应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
- ·人民法院应当为那些被告人指定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