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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3)
www.110.com 2010-07-07 16:47

  八、内分泌疾病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

  糖尿病导致视网膜病变三期以上。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

  糖尿病导致视网膜病变二期。

  九、肿瘤疾病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恶性肿瘤经系统综合治疗预后不良者。

  2.各种良性肿瘤或不能确定性质的肿瘤严重影响机体功能,经系统综合治疗无效者。

  十、精神疾病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仍残留症状或轻度智能减退。

  2.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3.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效果不明显并影响职业功能者。

  十一、骨科疾病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强直性脊柱炎造成驼背畸形60度以上者。

  2.颈椎强直或腰椎强直伴髋关节强直。

  3.脊柱退行性改变压迫神经或神经损害,造成肢体严重功能障碍或大小便严重功能障碍,不能治愈者。

  4.脊柱外伤造成不能恢复的肢体功能障碍或大小便功能障碍,不能治愈者。

  5.类风湿性关节炎或创伤性关节炎导致双腕关节合并指关节严重功能障碍。

  6.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严重功能障碍。

  7.下肢髋、膝、踝三关节,其中两个关节严重功能障碍,不能治愈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胸腰段强直性脊椎炎合并骶髂关节融合。

  2.强直性脊椎炎有骶髂关节放射学征象改变伴有生化指标异常。

  3.脊柱退行性改变压迫神经或神经损害表现。

  十二、五官科疾病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全舌或全喉疾病不能手术治疗,对吞咽及语言等生理功能产生严重影响。

  2.全喉切除后难以重建,发音障碍,目前为带管生活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上颌骨手术后无法安装义齿、护板或放疗后不能张口影响进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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