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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最高法院报核程序
www.110.com 2010-07-08 10: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二百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二百七十五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如果,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1984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自1983年8月集中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以来,死刑备案材料剧增,各地报送的材料份数很不统一,为了确保死刑备案材料的完整、统一,现通知如下:
一、凡属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的死刑案件,办结后要及时报送本院备案(一式一份)。备案材料应包括省院报送综合报告,第一审审查报告、判决书,第二审审核报告、裁定书或判决书,执行死刑情况报告及执行前后的照片。
二、本通知自收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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