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
www.110.com 2010-07-17 22:31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零售烟花爆竹使用标价签、价目表的方式明码标价。
三、标价签、价目表应标明品名、厂家、级别、单位、零售价等内容。
四、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实行行业统一的标价方式,标价签或价目表由业务主管部门设计印制,并确定销售或发放点。
五、标价签、价目表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六、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规定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05年12月20日起实行。
- 上一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 下一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98 号
相关文章
-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 ·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落实市政府燃放烟花爆竹安全
- ·昆明市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规定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销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
- ·包头市部分地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 ·青岛市禁止制作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二
-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 ·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正)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烟花爆竹销售
- ·贵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 ·肇庆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 ·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 ·《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正案
- ·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正]
-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正)
- ·银川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已修正]
- ·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 ·内蒙古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