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抽象行政行为 >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
www.110.com 2010-07-17 22:31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零售烟花爆竹使用标价签、价目表的方式明码标价。

  三、标价签、价目表应标明品名、厂家、级别、单位、零售价等内容。

  四、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实行行业统一的标价方式,标价签或价目表由业务主管部门设计印制,并确定销售或发放点。

  五、标价签、价目表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六、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规定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05年12月20日起实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