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www.110.com 2010-07-19 15:35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释义】 本条是对责任能力的规定。

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是以精神病人在行为时的无责任能力状态为根据的。无责任能力状态,是指精神病思者在精神病发作时,他的正常的精神活动发生了紊乱现象,因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这是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负行政责任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如果精神是正常的,没有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都有相关规定。 在处理精神病人,特别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案件时,必须请有关人员进行科学鉴定,并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行为人的各方面情况,特别是实施违法行为前后的精神状态。只有确定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确实处于精神病状态,而且,由于这种病症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才能认定为无责任能力,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条文中所说的“监护人”是指对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予以监督与保护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有明确界定。规定中的各个顺序,是在法定的上一顺序的监护人不存在或者不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方可确认下一顺序的监护人为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如果规定的几个顺序的监护人均不存在或者均无监护能力,“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仅是对被监护人应尽的义务,也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作了具体规定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