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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www.110.com 2010-07-19 16:57

  一、申请人的权利

  (一)复议管辖的选择权。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

  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

  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复议申请形式的选择权。申请人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申请复议内容的选择权。申请人既可以单独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

  议,也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的审查申请;

  (四)请求权。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

  求;

  (五)撤回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

  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六)查阅材料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二、申请人的义务

  (一)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在行政复议期间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

  合;

  (四)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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