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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试行办法(3)
www.110.com 2010-07-16 19:55


,应当提出意见,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一般应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必要时,由市、地、州提出意见转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省府各工作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一般应征求主管口的意见。涉及其它部门工作的问题还应征求该部门的意见,联名或附上该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省府审批。
无相关部门意见的请示报告,必要时得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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