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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四川省行
www.110.com 2010-07-19 17:15

  发文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阿府办函〔2009〕247号

  发布日期:2009-12-5

  执行日期:2010-1-1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深入学习贯彻《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学习贯彻《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意义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具有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等特点。近年来,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维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履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省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了《规定》。《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及督察提供了可操作性极强的依据。贯彻实施好《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促进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履行,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保障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全州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切实抓好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工作,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及时、全面履行,切实维护和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作出具体部署,切实抓好落实。要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全面理解掌握《规定》的重要内容和具体规定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规定》,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同时,要以《规定》的学习和贯彻实施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行政复议制度和《规定》的主要内容,引导群众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救济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

  三、以贯彻实施《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

  《规定》的贯彻实施,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严格程序,规范文书,提高办案质量。二要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切实解决行政复议人员配备问题,确保《规定》赋予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的全面履行。

  附件: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规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规定

  第一条 为使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及时、全面履行,维护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履行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对其逾期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督察,适用本规定。

  被申请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以及对其逾期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的督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负责督察,督察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办理。

  第四条 督察工作的范围:

  (一)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原因进行调查或核实;

  (二)向被申请人发送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三)对是否中止或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四)向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五)向被申请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 被申请人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结果。

  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期限有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未作出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在下述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履行;

  (二)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未作出规定,内容涉及向申请人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5日内全面履行;内容涉及其他方面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45日内全面履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也可以应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书面申请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申请人或第三人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第三人就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达成书面协议的;

  (三)不可抗力的事由。

  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的期间不计入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决定恢复履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决定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也可以应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书面申请决定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第三人就行政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申请人、第三人死亡或终止,其权利承受者放弃权利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第八条 决定中止或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终止履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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