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委托执行(4)
www.110.com 2010-07-19 17:58
(四)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
对 于受理案件的法院以“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为理由而要求采取异地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要严格审批,凡认为应当委托执行的,坚决指令受理案件的法院 委托执行,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同时,还要对下级法院委托出去的案件严格把关,以防止受理案件的法院,为了“甩包袱”或“给申请执行人一 个交待”,而将不得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给其他辖区的法院执行,造成委托执行工作的混乱;受托法院收到委托函后,只要委托手续齐全,就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 十日内开始执行,对于受托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开始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其执行,对于超执行期限的委托案件,上级法院在必要 时,可以作出交叉、提级执行的决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案件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总之,委托执行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我们执行人员提高认识,真正树立起全局观念,要以创新的理论进行创新的实践,然后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提高和发展委托执行工作。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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