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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益信托的概念与特点
www.110.com 2010-07-16 16:35

   以往,若要从事如教育、文化、慈善,宗教等公益活动,较常见的方式为成立财团法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然而,成立基金会有其相关限制及规范,一般人会觉得有些困难与麻烦,是富人或大公司才有办法设立。而在信托法公布施行后,提供了成立公益信托的法理基础,一般人可以更轻易及简便地发起上述的公益活动,然而目前社会上的个人或团体成立公益信托并不普及,更奢言希望逐步取代基金会,笔者将于本文中提供读者简单了解公益信托业务相较于基金会之特色,此外,并试以目前社会发生的个案提出公益信托的规划方式。
  
  何谓「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以慈善、文化、学术、技艺、宗教、祭祀或其它公共利益为目的,由个人或团体捐赠设立之信托。依信托法规定,各公益类别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该公益信托的许可及监督机关,并授权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各项公益信托的成立及相关审查要件,自法务部于民国85年12月4日公布施行「法务公益信托许可及监督办法」后,目前已有「文化」、「教育」、「内政」、「体育」、「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及「原子能业务」等公益信托项目可以办理。相较于基金会的设立,公益信托更为便利,其特点包括:
  
  一、公益信托之设立,系依其相关之许可及监督办法,相关作业程序均由受托银行负责提出,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即可设立,无须再为法人登记。
  
  二、基金会之设立至少需要1,000万,成立公益信托原则上并无最低金额之限制。
  
  三、原则上,基金会本金不可动支,且每年孳息或追加捐赠部份规定至少须动支七成,造成基金会在资金运用上有相当限制;公益信托资产之运用弹性较大,本金及孳息皆可动用,甚至可以把本金用完为止。
  
  四、公益信托无需设置办公场所及专任人员,其相关事务系由受托银行办理。
  
  以近来引发社会上争议不断,针对捐赠高雄张家三兄弟治疗「罗伦佐ALD 病症」7,000万元处理方式为例,公益信托实为解决争议良方之一;因张家扣除自行运用的3,000万元外,余款4,000万元原拟设立罗伦佐ALD病症相关基金会以造福相关病友,然依基金会规定仅孳息可运用,以目前低利率时代而言,该基金会孳息实不足提供病友庞大医疗费,又恰巧有数个个案急待捐款协助,于是张家承受允诺设立基金会而不救助个案的压力,甚而产生有人欲侵用该善款之误会,最后据悉结果是张家退让,先赠与要求救助的个案家庭,再将余款捐赠台大医院,做为ALD研究及医疗经费,然该处理方式将可能产生张家是否需缴交赠与税?及无法监督台大医院如何运用善款的问题。
  
  若张家先将4,000万元成立罗伦佐ALD病症相关之公益信托,接着以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信托咨询委员会」来审核决定捐助对象,再由「信托监察人」负责监督信托资金之运用,如此既可达成张家成立超然的基金管理机制,又可动用足额的善款救助相关的病友,同时张家亦不会产生赠与税之虞,可称为「三赢」的良方,笔者曾与远在美国的张家联系,可惜因当时国内及时空的压力,笔者并无法完整向张家介绍以公益信托处理之解决方案,甚而无法再与张家取得联系,以致丧失用公益信托协助处理该案的良机。
  
  结论
  
  公益信托具有财团法人基金会的公益功能,且更具有便利及透明的特性。然而,目前因社会上对公益信托几乎无所了解,新闻媒体亦鲜少报导,所以客户很少主动提出需求;又,信托业者也因成本效益考虑,并不会将该业务列入主要发展之信托业务,以致设立的公益信托案件寥寥无几。
  
  日前,金管会刚以新闻稿的方式,发布「信托业办理公益信托,于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情形,得免依信托业法第27条规定,事前取得受益人书面同意,惟应以信托契约之约定为之。」的作业便捷措施,这是主管机关对该业务善意的表示,信托业者及信托公会应更加主动推广「公益信托」的观念,也期待主管机关能补充业者更多办理「公益信托」的诱因,让「公益信托」如同基金会般广为设立,造福更多需要帮助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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