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托法 > 信托的设立 >
设立信托都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www.110.com 2010-07-16 16:27

信托法对信托设立所规定的条件主要有:

1、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从委托人方面看,信托目的使其通过设立信托所指明的基本目的。从受托人方面来看,信托目的是使其对信托财产应当行使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权的目的。在私益信托中,信托目的往往十分明确、具体。而在公益信托中,可能会出现表达较为抽象的信托目的。信托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为委托人所希望达到的各种目的而设立。但是,信托的设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2、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财产只能是实际所有的财产,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包含债务的财产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可以成为信托标的的财产,不仅是实物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例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权以及其他不独立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不能作为信托的标的。

3、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设立。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是,信托成立。采用其他书面形式是指随着信托业务种类的增加,出现的一些新的设立信托的书面形式。例如:以广大投资者为对象的营业信托,以公布章程的形式或发售受益凭证的形式,将基金的发起、委托和受托关系的确定以及收益事项综合予以规定,从而形成集团信托。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中的法定记载事项有:(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去的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书面文件中的任意记载事项有: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4、 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应当进行补办,不进行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