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托法 > 信托的设立 >
设立信托应注意的事项
www.110.com 2010-07-16 16:27

  (1)受托人系信托关系中,在实质上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其地位相当重要。所以要选择有专业人才、正派经营、良好信用和值得信赖的信托公司,为你的财产做最有效的配置和规划,方能达成你所托付之信托目的。

  (2)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身(自益信托),也可以由委托人指定自己以外的他人享受全部利益(他益信托),或是部份自益与部份他益。

  (3)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受托人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拍卖;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破产财团的范围。另外属于信托财产的债权,也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不得互相抵销。

  (4)确立信托目的后,选择适当的信托产品,以实现信托目的。例如:若为投资增值,可选择各种资金信托产品;为照顾未成年子女者,可选择抚育信托、保险金信托或遗嘱信托;为管理财产者,可选择不动产(开发)信托或不动产租赁信托;为财产增值者,可选择指定用途信托资金投资有价证券;为准备退休后颐养天年或欲照顾年长长辈者,则可选择退休金信托、老年安养信托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