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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2)
www.110.com 2010-07-06 17:32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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