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区开发用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安置实施意(2)
www.110.com 2010-07-28 11:18
批建的安置宅基地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应补偿安置土地面积的,多出部分按照《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和厦府[2003]29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部分计价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标准,由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区位房屋补偿价的3倍缴交差额补偿款;安置后的宅基地人均占地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人不必再交纳相关费用。
五、被拆迁房屋不能按照本意见认定土地房屋面积的,按照《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六、被拆迁人按照本意见进行宅基地安置后,属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需解决批建宅基地的,可按法定程序另行申请、优先解决。
七、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意见适用于我区工业区开发用地以及农村范围内的重点市政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的宅基地安置。
九、本意见由区工业园区开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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