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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水县县城规划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2)
www.110.com 2010-07-28 11:18

  ㈡房屋宅基地补偿标准:

  1、农房宅基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给予土地补偿,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给予安置补助。

  2、拆迁户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置的,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一条 在集体土地的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拆迁补偿,其土地和房屋分别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修水县县城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由拆迁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农房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由拆迁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㈠各类违法违章建筑;

  ㈡拆迁范围内新建未拆旧的应拆未拆的旧房;

  ㈢超过批准面积擅自扩建部分的房屋;

  ㈣自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规划控制、征地、拆迁等公告后,擅自搭建、新建、改建、架设的各类设施;

  ㈤改变用地性质及其它按规定不能补偿的情形。

  第十五条 农房拆迁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县房产管理局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农房拆迁办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督、纠纷裁决、强制拆迁等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项目的农房拆迁有专门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的农房拆迁,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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