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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宅基地常用法律知识问答(4)
www.110.com 2010-07-28 10:27

  十六、处理宅基地纠纷要注意哪些问题?

  宅基地发生纠纷时,具体应主要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方面。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镇个人建造房屋需要宅基地,应当向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农村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非农业人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凡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的宅基地无效,应当退回。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超过部分应当退回。

  2.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方面。宅基地是建设住宅用地,公民必须合理使用,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不得以馈赠钱款、索取财物、土地入股搞联营企业等方式擅自转让。非法转让的,不但非法所得要没收,而且宅基地应收回。农村居民出卖、出租房屋的不能再申请宅基地,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3.关于宅基地征用方面。公民对经批准的宅基地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但不是永久一成不变的。如果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可以经过法定程序,征用宅基地,公民个人应当服从。但如果征用土地违法,未经法定程序,公民可拒绝,占用的可要求退还。

  4.关于历史遗留问题。土改时没收、征收的宅基地,已经确定给个人,由个人享有使用权。没有确定的,归集体所有。合作化时已经宣布归集体的,由集体所有并统一管理。合作化前买卖、典当的宅基地,合作化后进行调整或变更的,一般应维持原使用状况。宅基地经过统一规划的,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社员原用的宅基地已经统一规划另行分配了的,不得再要求收回。宅基地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了的,以调整后的使用权为准。

  十七、什么是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和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2004年修正的《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8月28日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修订后的《宪法》、《土地管理法》为了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而确立的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地征归国有;土地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征收是国家从农民集体那里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强制性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土地归还给农民集体。因此,确立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既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又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保护。

  十八、征收土地的程序是怎样的?

  征收土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由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并组织征地报批的材料。

  2.审查报批。征地方案拟订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征收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权属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收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

  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一步核实,制订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方面的具体方案。

  5.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生效后,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6.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和供地。

  十八、征收土地应当支付哪些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因此,征收土地的补偿费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构成:(1)土地补偿费,即国家对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被征收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经济上的补偿;(2)安置补偿费,即对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的生产和生活所给予经济上的补助;(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即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4)青苗补偿费,即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一次性给予的经济补偿;(5)其他补偿费,即因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十九、什么是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怎样计算?

  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直接对土地支付的补偿费用。其实质是对土地收益的补偿。土地收益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占有、经营土地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失去土地后所损失的土地收益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一是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二是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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