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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先后顺序(2)
www.110.com 2010-07-23 14:48

  (三)、外国法规定之利弊分析及我国法之走向

  关于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先后顺序,我国应采取哪种原则?我国学者间的意见并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来说,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最公平合理的,值得我们借鉴,因此主张我国应采用双重优先权原则,持此主张的学者进一步认为,(1)因为合伙组织的共有财产处于相对独立于合伙成员的地位,因此合伙组织的债务应首先用合伙型联营的共有财产进行清偿。如果清偿之后还有剩余,则应该按各成员所占有的份额或协议约定的比例分割。各成员分割到的部分才能用来清偿个人的债务。(2)合伙成员个人的债务应首先由合伙成员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清偿之剩余则再用于清偿法人(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也有的学者对双重优先权原则持否定意见,他们认为,如果能确立合伙债务应先用合伙财产清偿这一原则的话,那么双重优先权原则就只对保护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有意义。换句话说,这一原则更着重于对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保护。从后果上看,会冲淡法律关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规定的意义,因为这对合伙债权人事实上已不能对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连带求偿了。这样,合伙的信用降低,会影响合伙这种企业形式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因此,大陆法国家不采取这一原则,而是着眼于对合伙债权人的保护。当合伙人同时承担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时,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个人财产共同受偿,这样体现了合伙债务彻底的无限性和连带性。

  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立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双重优先权原则,但是在司法解释中,我国已经采用了这一原则,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第1480号文件规定:“关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与独资经营的企业均负有债务,独资企业无力偿还时,拍卖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债务,然后才能就各合伙人按比例分得部分,清偿其独资企业所负债务。”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了双重优先权原则,该《解答》明确规定:“联营体是合伙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清偿。”从债权人的角度讲,合伙的债权人对合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主张合伙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当合伙共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有在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分别得到满足并且合伙人还有剩余的个人财产可用于偿还合伙债务的前提条件下,合伙的债权人才能求偿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相反,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主张就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当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有在合伙的债权人已经得到满足,合伙人共有财产还有剩余的条件下,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才能就该合伙人在合伙共有财产的应有份来偿还债务;在合伙人的债权人就该合伙人个人财产满足债权之前,合伙的债权人无权要求该合伙人以他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

  不可否认,合伙债权优先原则着眼于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当合伙人同时承担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时,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个人财产共同受偿,体现了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是,这种保护是以牺牲损害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的,这种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是建立在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基础上的,如果过分强调合伙人对合伙债权人的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合伙债务常常大于个人债务,那么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有可能永远无法从合伙人个人财产中得到全部清偿,因此,合伙债权优先原则漠视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对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是不公平的,相反,双重优先权原则强调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财产,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更强调合伙债务应当用合伙财产偿还,这更符合合伙的特征,双重优先权原则强调:“合伙人清偿了全部个人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的,其剩余部分得于必要时添加到合伙财产中,用于清偿合伙债务。”这在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结合我国法人合伙的实际情况来看,不知是立法上的疏漏,还是立法经验的不足,我国《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均没有禁止复合伙(一个合伙人同时加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的规定,社会生活中,一个企业同时加入多个合伙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一旦某个合伙破产时,其财产责任只能涉及合伙人作为法人的那一部分财产,如果合伙人作为法人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那一个企业也处于资不抵债的困境,这就会出现法人企业的债权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纷纷要求用法人财产来偿还债务的局面,如果该法人企业同时参加的各个合伙都宣告破产,就会有更多的债权人要求企业法人用他的独立财产来清偿债务,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通过双重优先权原则来确定偿还债务的先后顺序,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

  总之,双重优先权原则公平合理地维护了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使两者都有均等的机会从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它是对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必要补充,因此,我国法律应当规定双重优先权原则,以解决当前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先后顺序不确定、债务清偿责任不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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