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海南省除海口市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改制面较大外,其他市县虽然只有几家或十来家国有工业企业,但改制面达到50%的也很少。全省的国有小企业改革,目前在总体上还处于试验性阶段,尚未取得全面性突破;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很好地运作起来,为海南企业提供兼并改制的机会尚不是大多,幅射全国的工作尚需进一步努力。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全面、正确理解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精神,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
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推动政企分开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把国有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载体和微观基础,产权则是企业的载体和基础。不建立一种具有明确主体和边界的企业产权,企业就不可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市场经济主体,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十多年来,我国所进行的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主要特征、以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走到近乎山穷水尽的地步,根本原因在于产权问题悬而未决,即产权模糊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责任的双重模糊。因此,能否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决定着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成败,决定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
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具备如下特征:(1)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公有产权、私有产权和公私联合产权多元发展、平等竞争的产权结构;(2)形成国家终极所有权(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企业法人财产权与企业经营权的统一,把企业缔造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3)形成以明确的主体和边界为前提的产权转让和流动的运行体系。
海南部分市县目前在企业产权改革问题上“按兵不动”,存在着畏难情绪,根本原因在于有关领导对企业产权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借改革有意无意逃避债务的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有关企业及其领导错误地将甩企业债务包袱当成了企业产权改革的目的;改革过程中存在的股份制企业经营机制未真正转换、“新瓶装旧酒”、“穿新鞋走老路”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有关企业及其领导存在着“一股就灵”的片面性错误认识,未认识到产权改革的根本意义在于体制创新;……。总之,产权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均是因为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所致。
(二)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改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企业无形资产流失。
1.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是企业改制的必经程序;未经资产评估,企业不得改制。要坚决制止企业资产不经评估即进行转让的现象。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细则》、《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具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该评估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评估结果并应经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对集体企业资产的评估应尽可能委托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关于土地、房产的评估结果应经有关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确认;对证券资产的评估应委托有证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有价证券、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机构要确实重视对企业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对企业无形资产漏评的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利益主体干预;要保证评估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并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前,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企业应缴款帐、应收款帐和呆滞帐的核查,有条件的应逐笔核查,,不具备全面核查条件的也应抽查,严防帐面上多做应付、少做应收、虚做呆滞。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对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及时受理相关投诉。
2.规范产权转让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产权转让要尽可能采取公开拍卖和招标投标方式,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市场竞价,提高透明度,确保产权转让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有利于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企业重组,确保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实践证明,采取公开拍卖和招标投标方式转让企业产权可以有效避免交易过程中的资产流失。
在产权拍卖或招标过程中,要注意张榜公布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要注意审查投标、竞买人资格,要注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程序进行拍卖,按有关规定进行开标、议标、决标;禁止通过私下谈判、私下订价或靠行政撮合的方式进行企业产权转让。产权受让人应及时付清产权受让金;不能及时支付的应提供担保,延期支付的应计收利息。
3.完善企业债权债务转移手续和工商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企业在进行产权转让时,应同时对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特别是企业改制拟作注销登记时,完善债权债务转让手续更显重要,以减少“后遗症”和不必要的纠纷。绝不能借口改制时清理债权债务工作量大而不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根据不同的转制方式可采取不同的债务转让方式:企业联合、兼并的,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企业分立的,根据债随物走的原则,按照资产的分流合理分配债务,并订立明确的债务转移协议;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必要时由受让产权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并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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