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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听证当事人(4)
www.110.com 2010-07-20 16:40



  4、知情权。

  对于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各国普遍存在一种制度,那就是对于政府的相关文书和资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资料外,当事人有权通过申请的方式或者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了解。美国将该制度称为情报公开制度,日本称为阅览文书制度。我国虽然没有在宪法基本权利上明确该项制度,但考虑到人民主权原则和表现自由权利,各单行法和规章或多或少的都规定了当事人有权了解行政机关的相关资料。(7)(8)赋予当事人知情权的目的。一方面在于帮助当事人了解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理由,并进一步了解支持理由成立的证据材料,以便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能够有的放矢,更加准确的质证和申辩;另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使行政机关能够做到透明行政,最终做到依法行政。对于当事人的知情权的保护,急需加强的就是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救济,笔者认为如果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可以赋予当事人以开示请求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情报公开诉讼,由行政机关证明该不予公开的材料是符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请求保密的权利。

  对于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在听证会过程中获取的有关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秘密,当事人有权请求相关人员予以保密。如果发生泄密事件,当事人有权获得救济。有的规章也规定了书记员的保密义务,从而说明了当事人享有请求保密的权利。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11条第2款:听证记录员应当认真、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义务。

  6、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法律援助是指,对某些经济困难的贫困者或者残疾人、弱者等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国家对其减免相关费用,或者为69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3期法学其提供必要法律帮助,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公正的救济保障制度。法律授助的意义具体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1、保障有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2、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实现公正。4、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标志。法律援助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发展:作为慈善事业的法律援助阶段;作为个人权利的法律援助阶段;福利国家体系中的法律援助阶段。

  三、听证当事人的义务

  1、主要义务

  行政处罚法没有对听证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的义务作出规定,根据行政法的一般规则和规章规定,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中,主要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到场参加听证。

  这一义务是基于行政效率的要求,也是基于当事人应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重视和不滥用听证权利的要求。倘若当事人无故于指定时间拒不到场参加听证。势必影响行政机关调查案件事实真相,进而影响行政处罚裁决的及时作出;另一方面,当事人无故迟延参加听证,表明相对人对于自己的权益未能给与充分重视和对听证权利的滥用。如果当事人有此情形,应当推定当事人已经放弃了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依据案件调查人员所取得证据和事实材料作出决定,而无需另行指定听证时间。

  (2)遵守听证秩序,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听证程序有相应的规则要求,如《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一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三)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提前退席;(四)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和议论。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违反听证纪律的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情节严重妨害听证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参与听证时应该做到:第一,不喧哗、不吵闹,不得有其他防碍听证活动的行为;第二,不中途退会,不随意走动;第三,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等;第四,发言提问应该获得听证主持人的同意;第五,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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