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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3)
www.110.com 2010-07-05 15:32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明确一方为代表人。

第十九条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农业办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包括说明书摘要、技术问卷)、照片各一式二份。

第二十条 请求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品种的暂定名称;
(二)新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
(三)培育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
(五)申请人的国籍;
(六)申请人是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七)新品种的培育起止日期和主要培育地。

第二十一条 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
(二)新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
(三)有关该新品种与国内外同类品种对比的背景资料的说明;
(四)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用的亲本或者繁殖材料的说明;
(五)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
(六)对该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
(七)适于生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
说明书中不得含有贬低其他植物品种或者夸大其使用价值的言词。其技术问卷可以在缴纳审查费时提交。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照片有利于说明申请品种的特异性;
(二)一种性状的对比应在同一张照片上;
(三)照片因为彩色,必要时,农业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黑白照片;
(四)照片规格为8.5×12.5厘米或者10厘米×15厘米。
(五)照片的简要文字说明。

第二十三条品种权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办公室不予受理:
(一)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照片之一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四)文件未打印的;
(五)字迹不清或者有涂改的;
(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的。

第二十四条农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申请人应当送交申请品种和对照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申请品种的审查和检测。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应当与申请文件中所描述的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相一致,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遭受意外的损害和药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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