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尚未解除前因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首先,如果当事人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期限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的,则根据“从其约定”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方式予以处理。其次,如果当事人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则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以上规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但又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则视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予以处理: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则应当按相关标准及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放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则应当按相关标准支付劳动者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以上规定中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一般参照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收入的适当比例确认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争议中涉及竞业限制解除争议的,解除部分按前款双方解除条款处理。
本案中,金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保守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协议,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协议;某公司如果放弃要求金先生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金先生;某公司在未通知金先生不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之前,金先生可以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金先生也可以在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某公司仍不支付的情况下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现金先生并未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是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以依据规定裁定某公司先支付金先生已经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半年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基于某公司在金先生再次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已作了“不必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意思表示,因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还可以依据规定裁定某公司承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金先生的赔偿责任。
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赵雄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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