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
www.110.com 2010-09-15 17: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9号)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在保全期限内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如果期限届满仍然需要对该专利申请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人民法院自动解除对该专利申请权的财产保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恢复该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
- ·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 ·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
-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
- ·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
- ·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
-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应及予执行完毕时止──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
-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
- ·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
- ·关于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规定
- ·关于专利申请日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专利申请与实
-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 ·关于克拉玛依市专利申请费用补贴有关事宜的通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申请资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
- ·解说《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