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二)
www.110.com 2010-09-15 17:14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刑法修正案(六)修改罪名:司考必备考点
-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解读《刑法修正案(七)》
- ·09司法考试刑法 关注刑法修正案七
- ·应尽快规定刑法修正案法条的具体罪名
- ·刑法修正案:黑客量刑加重 最高判7年监禁
- ·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
- ·解读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的重大修改
- ·刑法修正案(七)关于偷税罪的最新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 ·刑法修正案首裁网游黑客
- ·刑法修正案草案:盗窃“虚拟财产”有望追究刑
- ·刑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 广东专家上12条"忠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 ·刑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医疗回扣等将被追究刑责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