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1号
www.110.com 2010-09-15 17:17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1号

发布日期:2001-11-23

执行日期:2001-11-23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我局受理了阳澄湖大闸蟹(大闸牌、阳澄之王牌)、盐城龙虾(海腾牌)、大丰龙虾(宝龙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