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动态 >
萍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遭投诉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丁冬秋于2003年与原单位因拖欠生活费、医疗费报销等问题产生争议,并向萍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丁冬秋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判决内容也早已履行。

  然而事隔5年后,他在萍乡市劳动局的官方网站上看到题为《用人单位面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职工权益如何保护》的报道,文中评述了丁冬秋的个案以及仲裁部门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意见。丁冬秋认为,萍乡劳动仲裁委没有同时发布法院的判决结果,误导他人,损害了他的名誉。

  事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获胜

  丁冬秋属原萍乡市江发集团职工,1998年退养,2002年10月退休。但截至退休之时,公司累计拖欠了他的生活费、医疗费、集资款共25000元。

  因原单位以各种理由拖欠和部分拒付,丁冬秋于2003年7月向萍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所欠款项。

  萍乡仲裁委认为:“江发集团公司……负债累累,造成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等问题是有一定原因的……7月24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予支持申诉人(丁冬秋)的主张。”

  2003年9月5日,丁冬秋不服裁决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3年10月23日,一审法院判决江发集团公司支付丁冬秋退养期间的生活费和医药费,共计21465元。

  因江发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也于2003年12月29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矛盾:失效裁决网上挂5年拒绝改正

  今年9月,丁冬秋的女儿偶然上网搜索父亲的名字,突然发现多家网站转载关于父亲2003年因劳动纠纷向萍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的内容。这其中还包括官方网站萍乡市劳动保障服务网于2004年11月11日发布的《用人单位面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职工权益如何保护》,该文章以案情分析加评述,做出与标题相反的裁决意见。

  丁冬秋告诉记者,他先后将二审法院的判决书都在2003年底交给了萍乡仲裁委的负责人曾主任,他们也知道这个结果,为何二审判决结果出来11个月后还要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他们单方面的意见发布到网站上去呢?而且文章的标题是职工权益如何保护,而内容却是裁决不予支持职工的合法诉求。

  丁冬秋在9月和10月期间多次找到萍乡仲裁委员会和萍乡市劳动局,要求删除这篇文章或者同时将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一并刊登出来。然而劳动部门没有同意。

  律师:虽未侵权但做法欠妥

  记者于22日来到萍乡市劳动局,该局办公室主任闵绍荣当着记者的面打开网站,看到本局的网站上还挂有这篇文章。闵绍荣向记者介绍:现在在搞政务公开,要求将裁决书公开,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也要公开。但之后他又说不一定所有的裁决书都要公开。

  闵绍荣认为发布《用人单位面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职工权益如何保护》一文只是用于讨论,并没有侵犯他人权益。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萍乡市萍信律师事务所李茂明律师,他认为仲裁委在网站上发表带观点性的文章,只要不是用于商业目的,符合事实,就不存在侵权。

  该所童一新律师也认为:虽然没有构成侵权行为,但劳动部门这种做法不妥当,以后国有企业遇到类似问题,认为是劳动仲裁部门的意见是正确的,无形中误导他人。其次作为一级仲裁机构,在将自己的裁决结果公布后,特别是知晓终审法院的判决内容出来,后应该同时将法院的判决结果一起公布,以达到讨论学习之目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