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利法 > 发明专利 >
专利发明实用性的判断
www.110.com 2010-07-08 17:39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授与的发明创造和,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实用性是指:

  一、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任何一种工业部门都能够制造、使用;

  二、该发明创造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即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应当是先进的产品,或者是先进的技术,运用于生产实践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实用性不能以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过程、目的为标准,也不能以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已实施为标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