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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
www.110.com 2010-07-08 17:42

  第一,扩展检索报告涉及的法律条款的范围。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可能涉及无效条款的进行全面审查,这是进一步提高经检索的实用新型利稳定性的必要措施。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全面的实质性审查,从这种意义而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将发展成为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报告。全面的实质性审查能够最大程度降低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进一步减小了权利人的风险,也节省了有限的行政和司法资源。但是出于对效率的考虑,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审查程序还应区别于申请的实质审查,这是在今后的研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第二,充实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系统。实用新型专利大多涉及的是相对而言技术含量较低的小发明,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多集中在国内外实用新型专利数据库中,而目前的检索实践中所应用的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数据库还很有限,且方便程度还不高。另外,与实用新型的相关现有技术还较多地涉及相关的专业技术手册和技术标准,需要进一步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技术手册和标准纳入现有的检索系统,形成便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的数据库,将大大提高实用新型专利检索的效率和准确度。

  第三,积极推动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立法工作,颁布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具体规定,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实施、发展和完善建立的充分的法律依据。加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澄清社会公众的模糊认识,树立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权威地位。

  第四,建立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异议机制,给予申请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以行政申诉和司法救济的途径。对此,2006年版专利审查指南已经增加了“当请求人认为作出的检索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检索报告”的规定。然而,现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制定程序和更正程序尚不能及时有效的考虑各方利害关系人的主张,适当引入当事人的意见陈述程序,建立相应的行政复议或复审程序才是使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充分保障的有效手段。此外,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已经了具备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征,司法审查的介入也应该成为申请人得到权利救济的最终方式。

  第五,建立专门的实用新型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从现有的发明专利审查员之中挑选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审查员,经过系统的培训,建立起一个专门从事实用新型专利实质审查队伍。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实用新型专利实质审查的经验,加强与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的交流,开展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课题研究,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合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方法,形成能够高效进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人才资源,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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