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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之后我国软件著作权的保护(3)
www.110.com 2010-07-09 15:36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制。虽然 软件著作权从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并当然的获得保护,但当软件著作权发生纠纷时,软件著作权人用以证明自己权属关系的证据往往显得苍白无力。为了切实有效 的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条例》在第七条中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 明文件则是所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并能够作为对抗他人软件著作权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据。为了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 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根据《计算机软件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版权局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二、软件开发完成之日的界定,软件开发完成之日对软件著作权的产生,尤其是对软件著作权申请进行权利登记至关重要。但在《条例》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 记办法》中对此并没有很清晰的界定。由于软件首先要能够正常稳定的运行于驱动运算装置和操作环境之中,其次才是追求其所可能达到的某种运算结果。因此,软 件的开发完成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而往往要经历几个阶段。一般来说,软件分为测试版和正式版两种,在测试版中还根据不同的类型和阶段以希腊字母α、 β、γ等来表明不同的种类,但总的来说,测试版软件产品仅仅只能算是一个初步完成品,这种软件版本不仅Bug较多,而且并不能保证可以正常稳定的运行,有 的甚至容易引起用户操作系统的崩溃。据此,笔者认为软件产品的测试版本虽然亦应得到相应著作权的保护,但它更多只是体现在事实上的著作权层面,而并不能形 成法律意义上的软件著作权.只有在稳定而成熟的正式版本软件的完成之日,开发者才能够通过依法登记享有完全意义上的软件著作权.

  三、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软件著作权或者将软件给他人,从中获得报酬,是软件著作权的一项重要权能。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 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当清晰明确的对所许可使用的软件著作权的范围作出约定,凡没有明确约定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使用人不得行使。应 当注意的是,许可他人使用软件著作权,仅仅是围绕软件著作权各权能的行使而言,鉴于软件著作权的特殊性,而并不与软件本身的所有权发生联系;许可他人专有 行使软件著作权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可以根据自身对风险程度的判断来决定是否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 登记,虽然未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在效力上并不受影响,但却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提出的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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