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著作权民事纠纷到哪打官司?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明文规定: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这个司法解释指出,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对于著作权民事纠纷的受理,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并特别指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 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的书面授权,以自 己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另外,提起诉讼的地点也有新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华网北京10月14日电(记者 曲志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明天起开始施行。这个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02年10月2日举行的第1246次会议上通过的。
这个总共32条的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而制定的。对人民法院在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的受理、诉讼、审判、赔偿等一系列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并申明,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将以这个新解释为准。
保护著作权 出版制作者责任重大
新华网北京10月4日电(记者 曲志红)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者、制作者难逃其责,这是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突出强调的。今后,出版者、制作者对其出版、制作承担合法授权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举证 责任。
这个新的司法解释指出,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要依据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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