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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兰芳》涉抄袭? 律师:著作权不保护思想本身(2)
www.110.com 2010-07-08 17:10

  记者随即了解到,投资《纸手铐》的是两家北京的公司,一家是星艺势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另一家是怡明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星艺势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林野证实了欧阳江河关于他们购买了版权并准备拍成电影的说法,“作为投资方,面对这种纠纷,在尘埃未落定之前,我们不好发表意见。但可以肯定的是,在主题思想已经完全被使用之后,《纸手铐》已经无法再拍成电影了。”

  但记者昨日发现,此事经媒体广为报道后,许多网站上都出现了“求欧阳江河《纸手铐》的帖子”。许多发帖的人均表示,就是想看看电影《梅兰芳》究竟和故事《纸手铐》有几分相像。而一些明显是《梅兰芳》拥趸的则认为,现在的文化圈流行“炒作”,欧阳江河明显在炒作。

  律师说法

  著作权不保护思想本身

  情节相似,象征意义相同,是否能构成侵权?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大成律师事务郭宏清律师。

  郭宏清认为,一方面,我国《》第四十六条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剽窃他人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之一,那么《梅兰芳》是否构成对《纸手铐》的剽窃,就需要看它是否具有独创性。从内延上看,这就需要法庭在审理中通过双方作品形成的时间、表达方式、内容情节等多方面事实进行认定;另一方面,“象征意义”相同是否构成侵权,这就涉及独创性的外延问题。

  郭宏清表示,按照我国著作权学界的说法,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的目的,在于鼓励利用作品中的思想进行创作。为了保证和实现这一目标,对于特定思想和主题的必然派生物,或者在表达同一思想或主题时任何作者不可避免都会使用的要素,也同样不给予保护。例如,反映抗日主题的电影中一般都会出现日本兵、汉奸、剖腹、拷打等人物和情节,对于这些要素的著作权法保护,显然会阻碍他人对于同主题或同思想的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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