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涉案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无遗嘱、无遗赠或在遗嘱中未处分这部分著作权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齐白石先生去世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其十位子女或子女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成为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
山东高院认为,继承发生后,因相关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一直未分割,相关继承人成为共有。而共有著作权人中任一方去世,其继承人亦成为共有著作权人。因此,本案中齐良憐等16人可因继承而享有并行使相关作品的著作权。
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齐良憐等16人主张,因齐白石先生是世界名人和知名画家,参照有关标准应以单幅500元计算,并结合合理支出的费用,要求60万元的损失赔偿。
对此,人民教育出版社不予认可,认为其主要是为了学术交流和研究以及馈赠礼品等需要进行出版,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齐白石作品集,既具有学术意义,又具有商业价值,对此毋庸置疑,人民教育出版社两次印刷也说明了这点。但齐良憐等16人主张的单幅500元的赔偿标准,系参照正常许可使用的5倍予以计算,而齐良憐等16人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状况,又未能证明出版社的具体发行状况及获利情况,对该标准原审法院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齐白石先生作品的知名度、人民教育出版社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印刷数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以及齐良憐等16人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一审判决人民教育出版社赔偿齐良憐等16人经济损失15万元。
山东高院认为,对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即在不能确定权利人因侵权受到损失,也不能确定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进行酌定,原审法院确定以法定赔偿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所确定数额也在法定幅度内,因此,对原审判决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予以维持。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当事人说
齐家后人:赔偿数额过低
出 版 社:继承人待确定
美 术 馆:有作品著作权
书 店:没过错不担责
齐良憐等16人在一审中共同诉称,其均为著名画家齐白石先生的合法继承人,齐白石先生于1957年9月16日病故,人民教育出版社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版、发行并销售齐白石美术作品书籍,济南市新华书店销售侵权书籍,请求法院判令: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市新华书店立即停止侵权,以书面形式或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市新华书店赔偿齐良憐等16人经济损失60万元人民币等。
人民教育出版社提出,齐良憐等16人未逐一证明其与齐白石的身份关系。这15人中,存在孙子女、曾孙子女继承关系的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取得了继承资格。齐良憐等16人并未能证明其已经继承或已经转移了著作权。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中国美术馆主张,其馆藏齐白石作品,源于二十世纪50年代初期,被中国美术家协会以收购等方式收藏,并在1963年中国美术馆建成开馆前后,作为首批入藏作品,划拨给中国美术馆。中国美术馆认为,其不仅拥有涉案作品的所有权,还包括著作权。
一审宣判后,齐良憐等16人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赔偿数额过低,未保护合理支出费用,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赔偿齐良憐等16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共计6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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