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科技讯7月2日下午消息,在一审败诉后,由于二审法院采用新的证据认定标准,西门子旗下公司赢得一起在中国的知识产权诉讼,一家模具生产公司及其在深圳的工厂需共同赔偿其55万元人民币。
根据代表商业软件机构利益的商业软件联盟(BSA)向外界发布的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明兴模具厂和明兴模具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简称“西门子PLM公司”)计算机软件一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法院判令明兴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明兴厂和明兴公司共同赔偿西门子PLM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商业软件联盟中国区总监姚欣称,此判决有助于遏制华南地区、尤其是沿海城市盗版现象的蔓延。
2007年8月30日,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一次软件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在明兴厂的电脑中发现安装有名称为“NX2”和“NX4”的软件若干套,随即通知权利人西门子PLM公司核查上述软件是否经合法授权。通过鉴定,西门子PLM公司认定明兴厂安装的软件序列号未经其合法授权。
2008年5月,西门子PLM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由于西门子PLM公司未提供明兴厂安装的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之载体,深圳中院驳回了西门子PLM公司的诉讼请求。
而西门子PLM公司认为,源代码、目标代码是软件企业的高度机密,是否提供不应影响到对最终用户侵权案件的认定。
2009年6月,西门子PLM公司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二审程序中,广东高院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我国《》等规定,认定西门子PLM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在双方提供的证明均不能完全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广东高院结合案件情况,判断西门子PLM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明兴厂提供的证据,并最终对西门子PLM公司的证据予以了确认。终审认定明兴厂复制西门子PLM公司享有著作权的“NX2”和“NX4”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并做出上述判决。
西门子PLM公司负责本案的主办律师叶俭说:“作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件,目前存在的普遍现象是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很低而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过高。”
叶俭指出,广东高院采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定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这对于今后最终用户的软件侵权案件中权利人证据的认定具有深远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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