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敚?(5)大会应制定其本身的议事规则,其中包括特别会议的召集、法定人数的要求及在不违反本条约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各种决定所需的多数。
?敚數?16条 国际局
?敚敱咀橹?的国际局应履行与本条约有关的行政工作。
?敚數?17条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敚?(l)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均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 (2)如果任何政府间组织声明其对于本条约涵盖的事项具有权限和具有约束所有成员国的立法,并声明其根据其内部程序被正式授权要求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大会可决定接纳该政府间组织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 (3)欧洲共同体在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上做了上款提及的声明后,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敚數?18条 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敚敵?本条约有任何相反的具体规定以外,每一缔约方均应享有本条约规定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条约规定的一切义务。
?敚數?19条 本条约的签署
?敚敱咎踉加υ?1997年12月31日以前开放供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和欧洲共同体签署。
?敚數?20条 本条约的生效
?敚敱咎踉加τ?30个国家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之后生效。
?敚數?21条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
?敚敱咎踉加ψ韵铝腥掌谄鹁哂性际?力:
??(Ⅰ)对第20条提到的30个国家,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
?? (Ⅱ)对其他各国,自该国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文书之日满三个月起;
?? (Ⅲ)对欧洲共同体,如果其在本条约根据第20条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则自交存此种文书后满二个月起,或如果其在本条约生效前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则自本条约生效后满三个月起;
?? (Ⅳ)对被接纳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问组织,自该组织交存加入书后满二个月起。
?敚數?22条 本条约不得有保留
?敚敱咎踉疾辉市碛腥魏伪A簟?
?敚數?23条 退约
?敚敱咎踉嫉娜魏蔚拊挤骄?可退出本条约,退约应通知本组织总干事。任何退约应于本组织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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