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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慧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25  当事人:   法官:白立新   文号:(2009)站民初字299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女。

被告焦作市慧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X路X路交叉口北。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慧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白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x元及利息。被告同意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焦作市慧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x元,此款由焦作市慧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给付5000元,余款于2009年11月30日全部付清;

二、如被告焦作市慧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以上给付义务,应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双倍向原告支付利息;

三、本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告焦作市慧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白立新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赵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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